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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
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雷区有什么?

    关于企业的名称,在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,我们摘录了部分主要内容: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:
  
  (一)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  
  (二)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(三)外国国家(地区)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;
  
  (四)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;
  
  (五)汉语拼音字母(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)、数字;
  
  (六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  
 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,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,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。
  
 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,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 或者冠以“国际”字词:
  
  (一)全国性公司;
  
  (二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;
  
  (三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;
  
  (四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。
  
 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,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。
  
  除此之外,《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》(国市监企注[2018]139号)规定,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,不再核发《企业集团登记证》,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,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,并在章程中记载。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、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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